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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信念的火焰 发表于 2012-01-28 01:29:27
关于对舒城县委对乡镇财政系统机构改革有关措施的请愿
各级领导:
近几天来,我们反复学习了中央、省、区有关机构改革文件及相关政策。我们认为机构改革意义十分重大,我们坚决拥护!
但是,中共舒城县委舒发【2001】10号文件,把乡镇财政所按事业单位设置机构,并按现行的事业单位纳入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确定人员限额组织实施。对此,我们认为政策依据不正确,没有尊重客观历史,没有兼顾乡镇财政工作的实际。为此,我们向各级领导反映情况,陈述我们的理由:
一、中办发【2000】30号文件规定:“行政编制精简的范围是: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机关的编制,包括基层工商所、税务所、物价所、财政所、人民武装部国家级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机关的编制及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机关编制。今后,行政机关不得再使用事业编制”。按此规定,财政所不属于事业单位,人员不应为事业编制。
二、财政部文件【91】财地字第215号《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乡财政机关是基层政权的行政机构,依法享有执法权和处罚权。”安徽省财政厅、人事厅财人字【1998】584号文件规定:“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部门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含招聘制干部)。”很显然,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早已纳入国家公务员系列。
三、从安徽省各地、市情况看,黄山、马鞍山等地区基层财政所为行政机关,人员是行政编制。机构改革参与行政机关进行的。由此看出,省对基层财政所不是一刀切。那么,我区制定的方案政策依据何在?
四、乡镇财政所自1984年建立,工作人员先后分两批公开招考上岗,走上基层财政工作岗位。后期上岗人员均为上级政府计划分配。多年来,我们的工资待遇都是由人事部门,按行政编制(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核定、执行,从来没有执行过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财政干部经过公务员培训后已颁发人事部门签发的“国家公务员合格证书”,人员的管理都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来组织进行的。这些又说明了什么?
五、就乡镇财政工作的现行执能来看,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税的执法主体明确规定为乡镇财政机构,这就规定了乡镇财政所是农税征管的执法机关,同基层工商所、税务所、物价所一样为行政执法机关。财政所应与工商所、税务所一样为行政编制,不应给予歧视。
鉴于以上五点的理由,敬请领导把握政策,执行政策,充分讨论,确定乡镇财政所为行政机构,应参照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进行乡镇财政所的机构改革,也敬请各级领导及时给予解释,答复。
安徽省舒城县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日